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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1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張萬祥代 理 人 陳家勝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曾俊棠、曾金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3,333,333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對帳單、帳務明細等)。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23,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對帳單、帳務明細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