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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314號債 權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廖嘉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百分之15。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金新臺幣179,834元,及自民國9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69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5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違約金,與上開規定不符部分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