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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34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張萬祥代 理 人 陳家勝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莊子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陳家勝為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或訴訟代理人,如為訴訟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

二、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