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41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培如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違約金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5之百分之20計算之釋明文件(查狀附借據第三條,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