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56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大海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珠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彭信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買賣關係係存在於聲請人與彭信壹之間,或存在於彭家飯湯即彭信壹之間。如相對人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兩造間有成立貨款債權債務關係之釋明文件,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訂購單、統一發票、相對人簽收單,或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