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57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鍾志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徐慧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陳明本件係向相對人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㈠如係請求返還借款:
⒈請提出兩造間有分別成立借款6萬元、4萬元及20萬元之消費借貸契約或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⒉請釋明請求相對人返還預支薪水20萬元之法律依據為何?(
依聲請狀所載,貸與人為「公司」,而非聲請人)⒊請提出借款30萬元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相對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
㈡如係請求給付票款,請陳明票據號碼CH214306號、CH214307號、CH214313號之本票3紙之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