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6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禹世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禹世偉自民國114年3月21日喪失分期利益之依據為何?(聲請狀所附買賣契約書暨分期付款約定書未見加速約款)。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6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禹世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禹世偉自民國114年3月21日喪失分期利益之依據為何?(聲請狀所附買賣契約書暨分期付款約定書未見加速約款)。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