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67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李立國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歐買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之統一編號是否有誤(聲請狀係記載095*****),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臺幣801,64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9日起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可看出請求金額及計算利息日之帳戶明細、對帳單等)。
三、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7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歐買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