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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7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87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債 務 人 涂芳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1,140元,及其中10,506元,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涂芳瑜於94年6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

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迄114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1,140元整未為清償(消

費款10,50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34元整及違約金5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0,506元自11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