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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79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97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林嘉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義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兩造間之完整4份租購契約書影本。

三、提出違約金新臺幣877,2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或更正本件聲明。(按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如為懲罰之性質,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除請求違約金外,固得依民法第233 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認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額,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47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請提出已通知相對人終止契約之證明,如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