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01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代 理 人 陳崇城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羅寶春即何正南之繼承人、何文傑即何正南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違約金依週年利率百分之8.5之百分之20計算之釋明文件(查狀附借據第5條,違約金: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6,641,052元、違約金新臺幣1,897,435元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