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7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12號債 權 人 郭雅芬

楊美秀

李小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華擘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華擘工程行為獨資商號,故請更正相對人為「陳志維即華擘工程行」,並請提出華擘工程行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陳志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提出得向債務人分別請求資遣費各新臺幣(下同)26,400元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三、提出得向債務人分別請求薪資66,000元、60,000元及74,000元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須以扣除勞、健保之實際領取工資為準),並載明每月薪資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或提出113年11月至12月之勞保局薪資投保資料。

四、請提出113年11月至12月之在職期間證明或勞保投保資料。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