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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7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12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浤昇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張凱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聲明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2,81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依115年9月29日民事陳報狀所附同意書所示,債務人浤昇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張凱程同意對聲請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