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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7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22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陳思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柯曉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本件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129,991元、96,549元所請「利息」及「遲延利息」之期間為何?按請求利息及遲延利息,係就同一本金重複請求同一期間之利息,為無理由。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205條修正條文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生效。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遲延利息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

三、請提出本件請求本金96,549元起息日為民國115年4月18日之債權釋明文件(或具狀改自最後一期115年4月21日隔日即115年4月22日起算利息)。

四、提出借款債權告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