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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4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481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債 務 人 陳結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087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1日起至民國96年1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6年1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870元,及其中新臺幣45,968元部分,自民國96年6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