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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4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487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債 務 人 邱俊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4,511元,及其中①6,459元、②16,235元、③39,093元、④4,579元、⑤3,493元部分,均自民國115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

6.5、②6.62、③13.5、④15、⑤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