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5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851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陳朝水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蔡張美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

二、承上,如係請求返還借款,請提出㈠與債務人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㈡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承二,如係請求給付票款,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請求本票裁定。故請陳明票據號碼CH456759、CH456758之本票2紙之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