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86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林邊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李明僑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國樑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陳國樑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向管轄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事件之查詢回覆函,並於確認繼承人後陳報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