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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86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林邊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李明僑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國樑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陳國樑已於民國114年7月5日死亡,債權人雖查報陳曼婕、陳奕佳、陳奕軍為其繼承人,惟其等已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909號准予備查在案,請查明如確認非繼承人,請具狀撤回之,並查明是否有其他順位之繼承人,如無,請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