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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89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許沛緹

黃昱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詠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所附協議書第四條記載之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000號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13年7月9日即登記為第三人姜○守所有,惟債權人與債務人係於113年12月3日始簽立協議書,又依異動索引所示,債務人自始均非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是協議書第四條之要件並未成就,故請提出債權人得依協議書第四條主張權利之釋明文件。

二、承上,依協議書第三條記載,剩餘賠償款新臺幣(下同)498萬元,債務人應自民國114年1月份起,按月於每月30日以前,給付債權人10萬元,故請確認已到期可請求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