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89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張萬祥代 理 人 陳家勝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文鎮、沈聰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本件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後,陳報是否更正本件請求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10,318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6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9624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利息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9248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