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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811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王慈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純華即威冠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李純華即威冠工程行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本件起訴狀送達之翌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是否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支付命令所行之程序為形式審查,並無寄送聲請狀予對造之必要。)

三、提出得以釋明兩造有成立承攬契約之相關釋明資料影本(如:具兩造簽章之承攬契約書)。

四、提出相對人兩造間之承攬契約業經解除,且相對人承諾返還工程款新臺幣5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