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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811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SITI KHOIRIYAH(宋茜蒂)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發債務人SUHERI BT TAAT TAHAR(蘇海莉)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國外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後段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SUHERI BT TAAT TAHAR(蘇海莉)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業於民國115年4月1日出境後即未再有入境紀錄,有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核本件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