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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8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83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楊予銣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盧春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狀所附之債權讓與證明書載明「附表所示之債權包括本金暨相關利息(含已發生者)、違約金(含已發生者)、墊付費用等」,顯有複利請求及違約金請求遲延利息之虞,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本金新臺幣31,429元之依據,並應提出本金計算式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