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834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蘇莉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九如億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九如億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5年9月7日解散,請提出債務人九如億工程有限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二、請查報債務人九如億工程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清算完結或聲請選派清算人之證明文件。如有,應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無,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三、請提出債務人九如億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提出票據號碼AH0000000號、AH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五、請陳明聲請狀附表之利息起算日(提示日)、利息終止日及利率,即請「詳實」「分別」列載請求金額新臺幣26萬元、100萬元及135萬元之利息起算日、利息終止日及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