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93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鄭淑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鄭淑玲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鄭淑玲已將戶籍遷入內埔戶政事務所長治辦公室,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遷徙記錄資料在卷可稽;依上所陳,債務人現設籍戶政,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此與首揭條文未合,因之,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