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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催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催字第32號聲 請 人 施永森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

二、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補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㈠付款人。(應記載付款銀行「第一銀行東港分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