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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助字第 4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助字第410號債 權 人 黃誼堤債 務 人 尤智雄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因上開不動產未進行遺產分割,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7日內代位債務人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該命令於115年3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5年4月7日命其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115年4月9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堤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