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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黃秀英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18條第1款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57號裁定,自民國115年3月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規定記載於書面,並於115年8月17日以屏院昭民執成115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對於處分方法均未為不同意之表示。本院斟酌本件之特性,認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適當,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資產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存款 一、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來源為國民年金,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規定屬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屬不得扣押之財產,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非屬清算財團。 二、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為新臺幣(下同)159元,因金額甚少,故保留予債務人使用,不予處分。 動產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02年9月出廠),已遠逾3年使用年限,無清算價值,故不予處分。 保單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號碼C0000000號保險契約(主約業已終止,僅附約有效),險種為傷害險,依保險法第132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非屬清算財團。 不動產 一、內容: ㈠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㈡權利範圍:8分之1 二、處分方法: 上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課稅現值僅9,000元,如以拍賣方式換價,須支出拍賣相關費用,債權人實際所得數額將因而減少,爰命債務人提出現金1,125元(9000÷8=1125)代替以供清償。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