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26097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債 務 人 潘柏宏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潘柏宏對於永和郵局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其勞保投保單位,經查其無投保勞保,再者,永和郵局所在地在新北市永和區,此有勞保局WEB IR查詢系統資料及聲請狀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