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368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36893號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債 務 人 李家驊債 務 人 李家勝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請求實現之權利,此參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即明。是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債權人應於執行名義範圍內,具體表明請求執行之金額,此為聲請強制執行書狀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於書狀表明聲請執行之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於115年6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6-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