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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504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50477號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代 理 人 柯易賢債 務 人 陳惠芳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5年7月15日以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5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18號裁定自115年7月14日中午12時開始更生程序。依上開規定,本件對債務人之債權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為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