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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69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69314號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雲淨即張文連之繼承人(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張雲淨即張文連之繼承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10月5日對已於115年3月9日死亡之債務人張雲淨即張文連之繼承人聲請強制執行,此有強制執行聲請狀及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張雲淨即張文連之繼承人聲請強制執行,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