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69996號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債 務 人 王奕達即王琮華之繼承人債 務 人 王秀玲即王琮華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執行名義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正本99年度司執字第21823號債權憑證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14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惟債權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有執行命令、司法院三代審判資訊系統所載函稿電子公文Tclient端發文收文狀態表、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與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執行名義即屬法定要件之欠缺,則本件債權人之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