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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72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7226號聲明異議人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其與債務人曹振庭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於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內敘明,請法院將公文紙本郵寄至送達代收人地址,惟聲明人聲請執行後未收受法院命聲明人繳納壽險查詢費用之紙本通知,俟法院通知壽險公會以聲明人逾期未繳納查詢費而不受理查詢,聲明人實感錯愕,因聲明人基於控管債務人個人資料,辦公作業系統無對外網路通訊,亦無外部電子郵件,請法院以紙本郵寄予聲明人,為此聲明異議並請求續行執行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自明。基此,依該規定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如執行程序已終結,即不得循此聲明異議。

三、經查,聲明人於民國1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聲請,請求執行債務人曹振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郵局存款資料、財產所得資料、人身保險資料,本院業於115年2月2日通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保險公會)查覆債務人之人身保險資料,並副知聲明人應於文到5日內向保險公會繳納查詢作業費,上開通知業於115年2月3日以電子公文送達予聲明人,並經聲明人收文確認,有本院函稿電子公文端發文收文狀態查詢清單在卷為憑。次查,保險公會於115年3月11日以聲明人未繳費為由通知本院難以查覆債務人之保險資料,本院遂於115年3月13日查覆聲明人本件聲請事項之結果並檢還執行名義,本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

四、本院審酌,聲明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即115年4月13日始聲明異議,即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況當事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固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但向該當事人為送達既於該當事人並無不利,即非法所不許,是當事人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其本人並未喪失收受送達之權限(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39號、106年度台抗字第70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執行程序雖未送達予聲明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然既已對聲明人本人送達,依前揭說明,仍生送達效力,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