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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家催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催字第17號聲 請 人 張峻豪律師即徐宗澤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徐宗澤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被繼承人徐宗澤(男、民國46年10月9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里○鄉○○村○○路0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徐宗澤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1年2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徐宗澤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徐宗澤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0000號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徐宗澤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家事事件法第139條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第127條第4 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