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催字第2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梁文英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非訟代理人 林秀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梁文英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被繼承人梁文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梁文英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拾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梁文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梁文英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更一字第1號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梁文英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家事事件法第139 條準用第130條第3 項至第5 項、第127 條第4 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