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5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陳侑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圓松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71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函,係寄相對人張圓松及債務人張弘正「屏東縣○○鄉○○路0○0號」之地址,惟上開地址非相對人及債務人之戶籍地址,且上開催告函均因招領逾期退回,尚難認已合法通知。故請重新對渠等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00號」為催告函之送達,並陳報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郵件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到院。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