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72號聲 請 人 洪啟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核聲請人於民國115年8月3日提出之補正狀,雖提出已依民法第936條第1項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相對人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紀淳」給付車輛修理費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影本,惟該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且未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或聲請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故聲請人仍應提出上開催告內容,有向相對人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郭品憶即郭雅玲」為催告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影本或郵件退回信封封面影本(含公司設址及住所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