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9號聲 請 人 吳育慧相 對 人 田傳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田傳德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向第三人戴德豪資融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3年8月15日起至113年11月14日止,約定到期借款人即將借款本金及其利息以及應付之一切款項一併清償絕不拖延,並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相對人並於113年8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9,7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簽訂契據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票據、墊款及保證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8月1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嗣第三人戴德豪資融有限公司於114年6月9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吳育慧,債權讓渡書亦於114年6月18日送達相對人。又上開抵押權之權利人於114年7月10日變更為聲請人吳育慧,亦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本票、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918號支付命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確定證明書(114年度司票字第11234號)、債權讓渡書、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田傳德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1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勝興 185-7 0 0 84.00 全部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19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2318 崇德一路123號 勝興段185-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 一層50.14、二層27.41、三層49.59、四層25.02,總面積152.16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