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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92號聲 請 人 王俊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聰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相對人蔡聰郎所有,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經核相對人之姓名為蔡聰「郎」,非蔡聰「朗」,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姓名。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抵押權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之債權證明文件,即借款之借據或借據支票、本票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