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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17號聲 請 人 鑫連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漢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仁傑實業有限公司、慈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相對人仁傑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2年11月1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128101476號函准廢止,請查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為該「清算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體股東」,並提出該公司廢止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核相對人慈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3年12月5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138101693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程序,又依據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查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為該「清算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請提出相對人廢止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併公司解散前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其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及陳明其可供送達之處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