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2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代 理 人 賴雨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551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陳○○(登記日期:民國114年4月29日,登記原因:買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完整姓名。
三、經核本件聲請購屋貸款契約第十四條有關加速條款規定,「甲方對乙方所負之債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甲方後,得酌情對甲方收回部分借款,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而上開借款係依第一項(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故應提出書面通知、催告債務人徐慶鐘、林小燕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借款及信用卡欠款之電腦查詢帳務明細(可看出現欠金額、未給付之日期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