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26號聲 請 人 蔡惠芬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金群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經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其中聲請拍賣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設定權利範圍100700分之18559)標的登記次序為0070、0081,其中登記次序0081部分已於民國112年10月4日信託登記予李○○(委託人:林金群),故請提出上開登記次序0081部分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並陳報該所有權人李○○為本件之相對人,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