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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32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李瑋倫相 對 人 吳再欽

崴立實業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呂祥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再欽及崴立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6月24日,以渠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磐豐企業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簽發票據及買賣價金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6月2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磐豐企業有限公司與第三人呂吳清珠、呂盈葶、呂祈穎於114年10月22日共同簽發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票面金額為新臺幣22,600,000元,到期日為115年4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向債務人提示)後,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欠款,尚欠本金21,350,000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買賣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吳再欽及崴立實業有限公司、債務人磐豐企業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竹田鄉 新田 2460 0 0 830.00 全部 所有權人:吳再欽 002 屏東縣 竹田鄉 新田 2462 0 0 2,490.00 全部 所有權人:吳再欽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628 連洲路36之1號 新田段2460地號 鋼骨構造、一層樓房 一層49.39,總面積49.39 全部 所有權人:崴立實業有限公司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