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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4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方仕賢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72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蘇◯◯(即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完整姓名。

三、經核本件聲請借款契約,約定條款第十三條第2項有關期限利益之喪失規定,「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乙方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乙方得隨時縮短本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而聲請人依該條第⑴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故應提出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蘇凡凱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郵件退回信封封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