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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 請 人 甫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秋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核本件聲請之金錢借貸契約書,雖約定每月一付,期付新臺幣(下同)30,868元(含稅),惟上開金額係利息或本金加利息尚難確認。又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函係記載「約定自113年10月2日起,按月2日給付年息12.6%即每月30,868元本金+利息」。另就逾期未給付日期,聲請狀事實及理由記載為114年7月,催告函記載為114年5月2日。是本件聲請尚難確認借款逾期日及尚欠金額。故請陳明本件相對人係自何時(借款逾期日)起未依約繳款(利息或本息),尚欠金額(本金)為若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