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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08號聲 請 人 游昌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麗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即原權利人王泰山與相對人鍾麗珠設定抵押權之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故請提出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有向相對人鍾麗珠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或郵件退回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