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17號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代 理 人 楊良信相 對 人 簡募昀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簡募昀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㈠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㈡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㈢債權證明文件。㈣債權是否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㈤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及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許傑舜於民國113年9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9月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2,4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3年9月13日起至123年9月13日止,分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4年4月21日因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簡募昀,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前揭借款自115年2月1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102,824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購屋貸款契約、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核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許傑舜於115年2月1日死亡,經本院於115年8月14日命聲請人提出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第一至第四順位)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提出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查詢回覆函,及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尚未選任,請具狀向管轄法院家事法庭選任)為本件之債務人。並就本件債權行使加速條款,視為全部到期之情事,依契約之約定提出對債務人許傑舜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催繳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退回信封封面影本)。聲請人於115年9月4日陳報被繼承人許傑舜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惟其合法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在案(本院115年度司繼字第396號、707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聲請人另於於115年9月11日具狀表示,債務人死亡且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應辦理選任遺產管理人,因無法查出其有任何財產所得,辦理選任遺產管理人,鈞院難予准予選任。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聲請人應選任並陳報債務人許傑舜之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債務人,並就本件債權行使加速條款,視為全部到期之情事,提出對其之遺產管理人為催繳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始合於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之規定。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催告程序仍未完成,是本件聲請尚難認債權已屆清償期,審查要件即未完備,本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南州鄉 萬華 771 0 0 105.58 全部 信託委託人:許傑舜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30 萬華路6巷13號 萬華段771地號 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53.77、二層53.77,總面積107.54 屋頂突出物3.28 全部 信託委託人:許傑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