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219號聲 請 人 屏東縣九如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智強相 對 人 張碧蓮
林裕盛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裕盛於民國107年5月16日,以其所有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659-1地號(權利範圍全部)、660地號(權利範圍1200分之479)及其上同段236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5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林裕盛向聲請人借款2,6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7年5月18日起至127年5月18日止,分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又上開抵押權於112年3月21日變更權利內容,減少擔保物公興段659-1地號(權利範圍全部),擔保物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亦經登記在案。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中權利範圍2分之1部分,於114年6月13日因配偶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張碧蓮,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相對人林裕盛前揭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4年7月18日,尚欠本金1,314,91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分戶帳卡、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張碧蓮、林裕盛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21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公興 657 0 0 152.21 全部 張碧蓮、林裕盛(權利範圍各2分之1) 002 屏東縣 屏東市 公興 660 0 0 1,578.91 1200分之479 張碧蓮、林裕盛(權利範圍各2400分之479)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219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236 公興路76之1號 公興段65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71.91、二層71.91、三層71.91,總面積215.73 屋頂突出物11.17 全部 張碧蓮、林裕盛(權利範圍各2分之1)